※本專案研究無紙本資料,敬請見諒!※
職業訓練的目的主要是在使沒有職業技能的人於接受訓練後,能夠獲得職業上所必需的知識與技能,以便就業;以及在職國民經再訓練後,能夠提升技術水準,增進適應技術變化的能力。職業訓練師的任務即在達成此目的。而職業訓練師究應具備如何之能力,方足以完成此任務,以豐富國家建設高品質的人力資源,是本研究之主要動機。基於此理由,本研究之主要研究目的乃在於:
1.探討職業訓練師任用資格現況。2.探討職業訓練師應具備能力。3.依上述二項探究結果,提出相關之可行建議。
為達成研究目的,本研究兼採量化與質的研究,以問卷調查法為主,並以理論分析、專家學者能力分析會議、實地訪視為輔進行研究。為求研究統計之嚴謹,本研究選取0.05的顯著水準,所採用描述統計資料與考驗各項假設所需統計方法,分別為次數分配、百分比、平均數、標準差及t考驗進行分析。
透過上述之探討,綜合歸納本研究主要的結論有以下三點:
一、職業訓練訓練師之任用資格方面:預備遴選為擔任職業訓練工作之職業訓練師,其應具備之任用資格分基本資格及標準資格。
二、職業訓練訓練師應具備能力方面:欲勝任職業訓練工作,職業訓練師應具備共九大項三十八中項二百三十二細項之能力;分別為(1)職業訓練專業能力(三中項二十二細項) (2)教學能力面(三中項三十細項) (3)輔導能力(二中項九細項) (4)溝通與人際關係能力(七中項二十七細項) (5)管理能力(三中項二十五細項) (6)科技應用能力(二中項十一細項) (7)第二專長能力(五中項三十細項) (8)職類一般能力(七中項三十一細項) (9)職類專業能力(六中項四十五細項)。
三、職業訓練師與行政人員對職業訓練師能力內涵看法之差異性方面:
1.不同等級職業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對應具備入行基本能力的看法並無差別。
2.持有不同證書之職業訓練師對應具備入行基本能力的看法有所不同。
3.不同學歷之職業訓練師與行政人員對應具備入行基本能力的看法有所不同。
4.職業訓練師與行政人員間對職業訓練師應具備入行基本能力的看法有所不同。
最後,本研究根據研究結論與研究發現,提出對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等三方面的建議,以作為未來甄審遴聘職業訓練師及辦理職業訓練師在職進修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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