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探討設立全國性教育研究院的可行性。經文獻評閱後編成問卷,詢問專家學者的看法。問卷回收結果,計有效問卷:師範院校之學者515名(59%)及非師範院校之學者專家356名(41%)。茲將所得結果綜合敘述如下,主要決定標準是取有半數以上樣本都贊同的項目:
1.「教育研究院」設立的目的,可訂定在對教育目的、目標、政策、方法、過程、及評鑑展開綜合性及科學性的研究。
2.教育研究院的功能是(a)研擬革新性的教育體制,(b)提供研究結果以作為教育決策及學校改進教學參考,(c)舉辦教育學術活動,促進國內外教育學術交流,(d)蒐集、保存、統計、及流通教育資料與訊息,(e)提供教育決策單位之諮詢服務,(f)進行前瞻性教育問題規劃研究及純教育學術研究。
3.「教育研究院」應有一決議機構(如:類似董事會之組織)以議決教育研究院之有關政策。
4.「教育研究院」創立之初,其經費來源以「成立基金,基金份來自政府,部分來自募款,並以基金孳息作為營運經費」。
5.在行政體系上,「教育研究院」應隸屬於「財團法人,為獨立的、客觀的、超然的教育研究機構」管轄。
6.「教育研究院」應設立諮議委員會,以作為教育研究院與教育決策者、教育實務者、及研究結果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橋樑,並且提出建議未來的研究方向。
7.如果「教育研究院」設有董事會,董事會人員可聘自(a)教育學門之專家學者(b)熱心教育之社會賢達(非教育學門之學者專家熱心教育者可歸為此類),(c)教育專業團體代表,(d)各級學校代表。
9.「教育研究院」首任董事會之董事宜由財團法人團體聘任。
10.「教育研究院」第二任以後董事會之董事宜分聘任董事(佔1/3名額,由政府行政主管聘任)即選任董事(佔2/3名額,由上屆董事會選任之)。
11.「教育研究院」之董事長宜由董事會互選產生。
12.「教育研究院」院長資格,除具學術學位(如博士)外,應具大學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員以上。
13.「教育研究院」的首任院長一職,宜由本院董事會選聘產生。
14.「教育研究院」應可透過研究來改進教育。
15.「教育研究院」之預算不必送立法院、決算送監察院審查,如果擔心政府撥款作為基金須經立法院通過,如果立法院認為不受立法院監督,則不通過基金撥款,則可能要遷就,將預算送立法院審查。
16.下列教育問題應優先納入「教育研究院」之業務;(a)短、中、長程教育計劃之研擬,(b)人力資源供需之配合,(c)教育法規之研究,(d)教育現況之了解與未來趨勢之預測,(e)教育研究資料庫之建立(類似美國教育資源資訊中心,ERIC),(f)課程研究(如大、中、小學必修課程之研議),(g)教育資源分配之研究,(h)入學考試之改革,(i)學制之改革(如:綜合中學、完全中學、義務教育之延伸等)。
17.假如「教育研究院」在創立初期,由於經費的關係、只能先設幾個研究支援單位,下列單位應該優先考慮:(a)教育政策與學制研究所,以研究短、中、長程教育計劃之研擬;人力資源供需之配合;教育法規之研究;教育現況之了解與未來趨勢之預測;教育資源分配之研究;入學考試之改革;學制之改革(如:綜合中學、完全中學、義務教育之延伸等),(b)課程研究所,(c)教育資源中心,並將教育部所屬教育研究委員會,國立教育資料館,及人文及社會科學教育指導委員會納入,另外設立支援單位:電算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
18.「教育研究院」的研究人員之任用資格,應以學術學位與研究能力為主要考量。
19.如果「教育研究院」在創立之初,土地與建築物取得有困難,可先採承租方式。
20.在「中央研究院」也可增設教育研究所。
21.「教育研究會」之創設基金金額,以募款及政府撥款情形而定。
22.未來的「教育研究院」可採「中華經濟研究院」的模式。
23.「教育研究院」成立以後,如果某些研究所因人力或物體設備等關係,在教育研究院設立不經濟,則可用經費支助的方式附設在大學裡。
24.在我國可成立一所全國性的「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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