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新世紀世界各主要國家展現提升國民素質、增強國力的強烈企圖。整體而言,全球對於國民的基本教育有著更多的重視與期待。從國際觀察而言,新世紀中小學教育的權力與責任,將不再完全歸屬於單一層級(中央或地方),而是注重各級分工的合作關係。但是,中央與地方應如何分工,或雙方權責應如何劃分,仍問題重重。從國內發展而言,自民國八十五年教改會總諮議報告書正式提出「教育鬆綁」之改革主軸,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國民教育法之增修訂明確賦予地方政府辦理國民教育的責任與決定權,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教育基本法明白區辨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一路削減中央權力、擴大地方權限,使得我國國民教育的權責單位與績效責任承擔者已改為地方政府。就教育部層面,下放權力,擔心的是中央政策目標無法落實達成;就地方政府層面,增加權力,操心的是往後自已要面臨更多開創性的挑戰,並且疑慮自治的程度為何才不致冒犯中央。本文進而採取以下程序釐清中央與地方之權責:首先,定義國民教育的意義與目標,以掌握基本屬性;其次,依憲法、法律、命令之規範說明現行之權責劃分,以了解問題並分析困難之處;接著,參採美、英、日等國經驗及教育學理,研提因應對策;最後,歸納結論。在分析國民教育的意義與目標後發現,一方面因地方自治較能符合地方需求且適應每位學生的個別差異,所以比起中央集權更容易達成國民教育的現代目標;然而,另一方面因國民教育成效關乎我國人民的整體素質,因此中央政府無法置身事外,仍必須扮演監督者,甚至執行者的角色。但由於「多層次權限分配之界線模糊」、「法律監督與專業監督之扞格卻並存」、「中央補助款之控制」、「憲法平等保護原則之遵守」、「地方政府分權意願之薄弱」等因素,使得我國國民教育在憲法、教育基本法、地方制度法、教育部組織法、國民教育法及相關子法規範下,仍產生權責劃分之問題與困難。本文根據國內外相關文獻及實務經驗,針對中央政府提出「扮演積極監督角色,發揮最適功能」(共有五個子項);針對地方,應請爭取彈性自主空間,落實地方優位原則(共有四個子項)等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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