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劃分,是一種制度設計的政策。將學生和學區做一個適當的配置,其目的不僅在為國培育人才,也在滿足家長的教育需求,同時又須顧慮資源投入的效率性。學區劃分政策中牽涉的是誰是高級中等教育服務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應如何決定學區範疇的大小,和那個學生應該到那個學區就讀的分配機制。受到加拿大殖民歷史的影響,安大略省的公共教育學區主要由政府劃定的,但為提供宗教和語言教育的選擇,另劃定有分隔學校教育學區。學生到那個學區就讀,分配上有四個準則:居住學區、擁有財產所在地、年齡、和對宗教和語言教育支持意向,但家長和學生的選擇是關鍵性的。不過,選擇是一種權利,相對地學生家長須對學區繳納教育稅賦,形成直接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相對地,當家長擬轉換學區時,這個關係的有無也形成一種制度性限制。雖然辦學資源來自省政府和地方政府,高級中等教育服務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是學區教育董事會,董事會具有法人地位,可因須要對居民學生家長徵課稅賦。台灣正值研擬十二年國教之際,雖然國情不同,但從制度設計角度析之,安大略省學區劃分中權利義務關係的限制性,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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