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有怎樣的校長,就有怎樣的學校。」由此可見校長對於學校的運作、進步與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國民教育法修訂,將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用由甄試派任制改為遴選聘任制,這在國內中小學教育史上,可說是一項重要的變革,由於實施至今已滿四年,究竟實施狀況如何?怎樣才能將遴選制度的優點充分發揮,並避免可能發生的缺點,仍是各界人士廣為討論與關心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首先從國內國中小校長遴用制度的演變、國外中小學校長遴用情形之介紹,進一步探討校長遴選制度實施後,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如何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並以業務量最大的台北縣為對象,介紹台北縣政府辦理校長遴選運作的實施狀況,然後筆者以親身參與所見所聞,就「一階遴選VS.二階遴選」、「固定委員VS.浮動委員」、「自我推介VS.一切歸零」、「現任優先VS.齊一看待」、「嚴定任期VS.從寬解釋」、「事必有因VS.查實認定」等六個議題提出討論,最後則提出辦好校長遴選的六項配套措施:「辦好校長評鑑、建立候選人觀察制度、實施教師分級制、建立校長申訴制、增加候用校長人數、建立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並就鮮少被人論及但影響甚大的「校長遴選辦理期程」和「遴選結果發佈時機」提出意見,供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參考,希望對國內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的健全發展與運作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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