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經總統民國8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計有17條,其地位相當於教育領域中的憲法,對於教育發展影響頗為深遠。本文內容主要有三部分:首先說明教育基本法的意義計有:增補憲法不足、回應教改建議、掌握民意脈動、符應社會需求、順應教育潮流;其次提出教育基本法的基本架構:從教育主體、教育目的、教育責任、教育方式和教育作為等層面來分析;最後提出教育基本法對於我國未來教育發展的影響:包括教育主體性的確立、教育行政體制的重建、學校型態的多樣化、國民中小學規模的改變、家長影響力的增加、學校制度的改變、終身教育的倡導和師生權益的保障。雖然教育基本法架構現行體制,活化了教育生命力,但是對於未來教育發展仍有一些擔心,例如:學生品質問題、教師能力問題、家長心態問題和民間興學問題;這些可能都是二十一世紀教育所必須面臨的教育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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