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是所有教育法令之「基本法」,各種教育法令應是為實施「教育基本法」之理念、目標而制訂,因此,教育基本法應具有教育法體系中的「母法」或「本法」之性質,而其他教育法令則居於「子法」或「施行法」之地位。我國「教育基本」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全文共十七條,充分展現教育決定民主化、教育方式多元化、教育權力分權化、教育作為中立化等基本精神,其內容包括:確定教育主體及目的,明定教育責任及實施方式,確保國民教育機會均等,寬列教育經費及合理分配資源,規範教育實施中立原則,鼓勵興辦教育事業及公辦民營,訂定教育人員工作等權利義務,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家長教育選擇機會,規定中央政府教育權限,設立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妥善規劃小班小校,促進教育普及和整體發展,辦理教育實驗、研究和評鑑,規定學力鑑定之實施,提供師生受到違法侵害之救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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