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教育行政制度大致可分為中央、省(院轄市)及縣(市)三級單位來分工執行。中央方面,教育部設有社會教育司作為中央的社會教育行政單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第五科掌理有關社會教育事項,為省的社會教育行政單位;台北教育局第四科為院轄市的社會教育行政單位;縣(市)社會教育行政單位則設在各縣(市)政府教育科之第三股,此外三級單位亦設有各種委員會及會報來協助推廣社會教育。社會教育法令方面則有社會教育法,為我國社會教育實施的最高指導原則與依據。此外,並依業務性質或種類外制頒各種社會教育法令,如補習教育、特殊教育、視聽教育、家庭教育、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方面、推行國語方面、社會教育機構方面、文藝活動及其他社教方面。(張稚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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