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規劃出我國中小學基本學力指標的建構方案。透過文獻分析與座談研討等程序,本研究首先釐清了指標、教育指標及學力指標的意涵與特性、範圍與種類、功能與限制以及發展與使用,同時也探討了美、日、英三國基本學力指標的發展經驗,最後據以規劃出我國中小學基本學力指標的規劃原理與方法、目標與原則、架構與內容、呈現方式和發展程序等六個層面的內容,其重要研究結論如下:
一、「基本學力指標」可以界定為「用以描述或反應學習者在特定的學校教育系統內,學習一段特定時間之後所應獲致之『基礎且又完整』之學習結果的有關陳述和統計量數」。「基本」的實質涵意,應在「基礎」且又「完整」的原則下,經由審慎之團體歷程共同商定之。「學力」特指經由學習後表現出來的能力,而不是先天的能力。其可分為基礎性學力與發展性學力。
二、我國基本學力指標的發展應以國家層級為主,至少以四年半的時間分四階段,分別建立國小、國中與高中的基本學力指標。
三、在基本學力指標的建構方面,宜注意統整、可測、可行與前瞻等四項原則,留意與課程標準間的相互參照,以相輔相成。
四、基本學力指標的內涵應涵蓋學習結果的所有面向,以七個學習領域為分類架構,採操作型定義的呈現方式。
五、對於學力指標建構成員的參與,要能兼重制定指標與編定調查工具人選的代表性與專業性。
六、在進行學力調查時,其調查項目的發展應以心智技能為緯,以學生學習領域為經,採部份取樣的方法,分階或分齡進行,以符經濟可行原則,避免師生教與學的負擔。
七、基本學力指標的使用,要注意因知識發展、社會變遷、學生特質改變所產生的基本學力指標的適用期限,並審度基本學力指標運用的可能負面效應,以充份基本發揮學力指標的正面功能。
八、最後,應儘速組成基本學力指標發展統合委員會,持續統籌規劃我國中小學基本學力指標的發展與評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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