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主要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問題作為研究對象,以文獻分析、實地學校訪視與調查表調查、召開分區座談會與舉行專家學者諮詢座談會為主要研究方法,以分析藝術才能班的問題,並提出改進策略。本研究發現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的問題為:一、藝術才能班的招生、師資聘用、在職進修與辦學取向皆引用特教法,亟待重新定位。二、藝術才能班的設置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權責,目前設班過多,過早分化,教學品質與學習效果參差不齊。三、藝術才能班招生欠缺客觀診斷工具,所招收學生多非資優,卻獨享資源,有失教育公平與正義精神。四、部分藝術才能班專任教師不足,兼任教師待遇偏低,設多種班別的學校僅設一位組長,難以兼顧性質不同之業務。五、藝術才能班任教之教師在職教育機會不足,而特教研習內容常不符教學需求。六、各級藝術才能班課程未做系統規劃,無課程綱要可資依循,且未配合國教課程改革進行前瞻性規劃。七、藝術才能班學生的課業與升學壓力沈重,有礙其藝術專業成長及人格健全發展。八、未統一訂定藝術才能班之設備標準,許多班級設備簡陋,缺乏科技媒材,不利藝術專業發展。九、地方財政狀況不一,藝術才能班普遍欠缺專款補助,經費短絀,影響教學品質。十、藝術才能班教育實施三十年,缺乏有效控管機制,亟待加強評鑑與輔導轉型。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的問題,本研究提出以下解決策略:近程建議(第一至三年)一、法源依據回歸藝術教育法,明訂專責單位並編列專款支應其教學,增列督導機制與學程,以及教師聘任與課程規劃原則。二、教育部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中明訂各級各類藝術才能班設立之設備標準及師資遴聘規範,並頒布實施,以作為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評鑑的依據。三、教育部宜成立專責小組或委託學術機構研究發展藝術才能鑑別工具,籌畫全國性、有公信力的專業機構負責藝術才能之鑑別。四、教育部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停止增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並辦理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夏令營、或資源班、或社團型態的專業藝術教育,選取高能力與高興趣的非藝術才能班中、小學生參與。五、教育部宜訂定藝術才能班課程綱要,明訂其授課時數、課程目標、教材內容及實施要點,供各級學校藝術才能班設計課程之參考。六、教育部宜行文給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於辦理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時,除測驗以外,可酌採作品審查、口試、相關資料審查等方式,以甄選具高能力與高興趣的藝術傾向的學生,並適度降低招生人數,以進行適性適才的教育。七、教育部應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具特殊藝術才能學生之入學年齡、放寬入學資格、縮短修業年限之辦法與甄試標準。八、設立我國學校藝術教育網站。九、教育部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轉型與發展工作小組,訂定改進措施與執行時間表。中程建議(第四至六年)一、俟藝術教育法修訂公布實施之後,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設有專責單位與專款推展學校專業藝術教育,應擬訂發展計畫確實執行,並實施嚴謹之藝術才能班評鑑,對於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施以逐年淘汰、轉型、合併或資源回歸全校共享之處理。二、積極鼓勵採藝術學校、一貫制、社團、資源班、夏令營或合併鄰近藝術才能班等方式辦理,並擬訂相關配套措施與執行時間表。三、依據新修訂之藝術教育法,教育部應訂定實施專業藝術教育之各級學校的設備、班級編制、專業藝術教育教師之遴聘、員額編制等審核要點,作為教育部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行核定之依據。四、同一學校中設有藝術學程及其他特殊教育班者,得依類別分設組長,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五、責令或委託藝術才能鑑別機構,負責定期實施藝術才能之鑑別工作,其鑑別成績為學生入學之主要依據。六、藝術才能班學生或修習藝術學程之國中、高中學生的升學,採考招分離方式,學生可選擇申請入學、推薦甄選、登記分發方式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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