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十條明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其主要用意在於建立教育行政組織之獨立性,避免使教育之行政與決策受到黨派之影響及政權更替之衝擊,此一理想能否實現,尚有待其他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劃設計與落實。而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設置已直接影響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教育事務的運作,相關議題值得釐清與討論。本研究以台灣地區二十一個縣市、台北市、高雄市與金門縣、連江縣等縣市為研究對象,針對教育學者專家、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教師與家長進行問卷調查,繼與多位專家學者進行訪談,以瞭解我國教育審議委員會實際運作之情形。在二十五個縣市中,目前已設置教育審議委員會的縣市有十五個,分別為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台東縣、基隆市、新竹市與連江縣;設立中的有四個,分別為台中市、台南市、台南縣與花蓮縣;未設立的縣市有六個,分別為屏東縣、高雄縣、雲林縣、嘉義縣、澎湖縣與金門縣。文獻的部分也同時探討美、英、法、德、日五大先進國之教育審議機構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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