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分析了近二十年來教育部所發佈的有關國民教育的各種方案、辦法,探討它們的目標、手段及背後的意理。研究的結果顯示,教育部的這些行政措施雖然包羅極廣,,內容繁雜,然而,教育部所要做的不外三樣:一、政治任務:透過教育掌握國民意識型態。二、規範教育活動,使之井然有序,並防止弊端的發生,以因應、解決存在的問題。三、致力於人才的培育,尤其是資優人才的培育。
第一項的方案多半已時過境遷,不能配合政治環境的需要,今天看來,理應即行廢止,以免徒增繁瑣的行政規範。對於第二項,教育部制訂了許多「常規辦法」,試圖規範教育,引導它上「正軌」。然而,教育部用一大堆的行政辦法規範教學活動,結果是「教學不正常」;同樣的,教育部用這些辦法去對治弊端,結果是弊端愈來愈多、愈明顯。行政手段之不能解決教育問題,是再明白不過的事。教育畢竟不是靠規定、命令、獎懲所能達成的。訂個方案容易,這個方案要能適合各地各校的狀況,而且具體可行,並有人願意加以落實,則是遠為困難的事。
更重要的是,這些行政措施方案,基本上不是關於教育行政事務的辦法,而是有關教育本身的種種規定。它們指示學校該如何辦教育,以什麼為內容,用怎樣的教育方法。換句話說,教育部正在「用行政手段辦教育」。因此,比起英美來,教育部做的不是「行政支援教育」,比起日本來,它對教育干預得更多。所有這些,未必即表示教育部有意「攬權」,有一部份的原因是,體制的設計使得教育部難以置身事外。其結果常常是,為了解決教育問題,不得不頒佈更多的行政措施,而更多的行政措施常常代表更多的規定要學校與教師遵行,也就更進一步束縛了學校的活力與自主應變能力。反過來說,當學校選擇性地遵循某些規定,敷衍其他規定,則教育之被扭曲也就不意外了。
常規辦法既然多數並未發生功效,,自然也以檢討廢止為宜。況且面臨省市自治的新局面,目前中央處處規定的做法也遲早會滋生困擾,因此教育部宜從速檢討自己的職權範圍,本乎憲法的地方自治精神,檢討各項法律與法律授權,做成修法建議,以明確畫分中央與地方,行政單位與學校之間的職權分際。教育部若要協助各地重建教育的常規,亦宜以支援的立場,提供資訊,辦理講習,進行研究等做法,發揮影響力,而非強制力,並促使各校逐步取得自主的信心與能力。
在第三項的「人才培育」方面,教育部為此訂定了許多資優教育辦法、單項教育辦法,可惜的是,這些辦法的學理依據均大有疑義。以資優教育來說,到底資優生可以分成幾類,並給予不同的待遇,如何認定資優生,何謂資優生,都是不容易有答案的。然而,教育部不但辦「一般能力資優教育」,而且辦「特殊能力資優教育」,甚且辦起憑空設想、全無學理依據的「學科資優教育」來。而這些資優教育及其相關的單項教育,所做的基本上只是各種標定與優遇罷了。
現行資優教育既然是在缺乏研究與學理基礎下摸索的,實施以來,衍生出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首先,現有的資優生甄選方式,其鑑別效度其實十分可疑。根據調查,國中資優生,只有21.9﹪出身於國小資優班,換句話說,絕大部分國中資優生在國小時並不被認為「資優」。國中資優生的性別比例、社經背景也十分不平衡:男生遠多於女生,高階層家庭子女遠多於低階層子弟。這樣的鑑定結果,恐怕不是多數研究智力的心理學家所能接受的。鑑定的結果誤差既大,自然會有不少資優生其實是「假性資優」。其次,資優生一旦被甄選出來,他所受的待遇中,最主要的一向是「升學優遇」。然而,在台灣目前高度激化的升學競爭下,這種優遇極易成為奔競之階,實際情形是,許多資優班成為「超級升學班」或「升學保證班」。此外,由於資優生的標籤效果,教師們常對資優生「另眼善待」,給予普通生所沒有的待遇,其他班級的學生則刻意排斥資優生;而資優生對自己獲得「優遇」的解釋是,因為他們能替學校爭取升學率或因為他們是人才。這種種現象,在教育上其實均十分可慮。
因此,以現狀來看,資優教育在學理上尚大有爭議,執行上卻已弊端叢生,在校園生態上造成不良影響,未見其利,先蒙其害。因此現行之資優教育辦法宜即廢止,至於人才之培育,則應從全面充實教育環境之角度重新思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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