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功能的角度來看,教育組織是由兩個部門組成的:組織鬆散的教學部門(教師群),與科層井然的支援部門(教育行政系統),兩個部門間的協同關係(行政與專業的分際),構成教育組織體質上的第一個決定性因素。由於支援部門是層級分明的嚴密組織,因此,支援部門的上下統屬關係(中央與地方的分際),便成了組織上的第二個決定性因素,深深影響及支援部門的體質。然而,由於所有支援部門都是各級政府組織的一部份,因此而有了「教育是否中立於政治」的摁提,這是第三個關鍵因素。
從憲法精神來看,在台灣的教育組織中,「國家」的角色只是對教育進行「法律監督」,然而,諸如,「教育部組織法」、「國民教育法」、「私立學校法」等法律,卻均授權教育部介入教育的專業領域,去進行指導與干預,教育部更發佈各種職權命令,對教育活動進行實質的管理與規範,使教學部門無法做到專業自主,處處聽命行事。
同樣的,依據憲法,教育事務本是地方自治的「固有事項」,換句話說,教育應當是地方分權的,然而,現有的各項法律、立法受拳、行政命令,卻將台灣的教育行政組織型塑成中央集權體系,使教育部逾越「支援者」與「法律監督者」的角色,成為全國教育事務的「總管理者」,反過來則使省市以下各級教育行政單位,及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均成了執行單位。於是,教育看來便不像是教師與學生間的事,倒像是基於法令的行政事務。
從現狀來看,在這樣的「管理體系」下,教育並未步上常軌,反倒亂象紛呈--連「按課表上課」都有困難。管理體系的真正管制效果,事實上只是使學校「科層化」,成為教育行政科層組織的最底層。譬如說,學校分智、仁、勇三級,主任、校長也相應地分三級,連同教師,教學人員共分七級,獎懲、考核、陞遷皆依此而為,階層森然,學校中各人的角色與功能因此產生混淆,校園中的價值也受到深遠的影響。
以校長為例,法令對校長的任用、考核、掌有的權力、行事的準則,皆有細密的規定,從這些法令來看,校長做為一校之長,他的角色身份是「局長的部下」。雖然他總一校之事務,卻沒有法定的「教育決策權」,倒是在人事上,掌有廣泛的「裁量權」,基於這些裁量權,他又成了「教師的長官」。為了節制校長的權力,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又對校長的裁量,掌握了批准、許可、核定、複核與逕行變更的權力。這種「裁量的裁量權」,使得校長做為「局長部下」的色彩更為明顯。歸納來說,法令賦予校長的角色是,代表教育行政機關的「學校管理者」。至於他是不是教育家,倒是法令所不問的。
在這樣的體制下,對教師所做的問卷研究顯示,教師們下,學校的生態自然會受到深遠的影響。因此,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教師們並不期待校長運用他「太大的權力」來「領導教學」與「支援教育」,反而殷殷期望,他能以「照顧教師權益」與「保護全校師生安全」為己任。然而,事實上,在許多教師眼中,校長們最努力做的事卻是,「執行上級任務」與「整備學校環境」。校長們給予教師的這種印象,,正是官僚科層體系中人經常予人的印象,也凸顯了「教育不能中立」的問題。
不論從教師對校長的期望來看,或從校長給予教師的印象來看,在今日的校園文化中,「教育」本身顯然不是校園中人最關心的事。從本文的分析來看,這種校園文化的形成,顯然與整個教育組織的體質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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