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計劃乃以「法治國原則在我國教育法制中的理論與實踐」為研究重點。序論及第一章中提出教育法之理念。第二章及第三章則介紹法治國原則日本及德國之教育法制的建構過程及其規範體系。第四章以我國現行憲法之規定分析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之劃分、私立學校的設立管制、國家對公私立學校之監督等國家與教育在憲法上之相關問題。第五章則以法治國原則檢討我國現行教育法制中關於教育內部事項之法規範,尤其以和國民教育相關之法規範為核心。
關於國家與教育方面之主要建議:地方自治之教育權限應予保障;國家對公私立學校之監督不得侵害學校基於教育基本權所保障之自主地位;私人興學則應改採許可主義(相當於民事法之準則主義)。而以法治國原則檢驗現行教育法制中關於教育內部事項之法規範,其中幾個重要的基本主張包括:1.教師之懲戒權不包括體罰權。2.教科書統編制應改以審定制取代之,並由中央以法律制定課程之重要標準,合格教材之審定權應由地方執行,而教材之最終選擇權則由各學校自主決定。3.廢除訓導體制及其對學生之意識型態控制,將生活教育及公民虼|的工作回歸教育及教處,輔導工作歸屬導師及輔導室。4.現行之軍訓制度不僅違反憲法之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的規定,亦為對人民之教育基本權之侵害,應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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