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探討當前台灣教育改革聲浪中的一大訴求--「制定教育基本法」之必要性。文中首先檢視回顧我國制定教育基本法之立法構想及其問題,梳理出當前民間與官方的立論及爭議點。針對制定教育基本法制定與否所涉及的立法方式與法律性質問題,本文以日本教育基本法為例,詳細探討日本教育基本法之立法背景、制定過程、內容及法律性質,以為台灣制定「教育基本法」的前車之鑑。而關於教育法令的規範面向,本文則參酌各國憲法、法律及國際條約上之教育規定及其基本教育理念,與我國憲法上有關教育事項的規定作一綜合性探討,並對當前台灣已有的「教育基本法」各種版本作一比較分析,來探索我國教育基本法可考慮規範的內容。
綜合上述之分析,本研究的研究結論是:教育基本法在我國確實有制定的必要性,理由包括:1.我國現行憲法之教育條款規範不足;2.我國現行憲法之教育理念落後於國際社會之共識;3.教育基本法有其規範功能存在;4.由台灣的時代背景來看,當前教育改革應重新確立教育目標與精神;5.我國教育法制欠缺原則性、綱領性、方針性之規範;6.我國亦有過類似基本法之立法例。
關於我國教育基本法可能立法方式與法律性質問題。我國如欲制定教育基本法,由於欠缺類似日本教育基本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欲將教育基本法解釋為「憲法附屬法律」、「教育憲法」而具有準憲法之效力,較為困難。不過,教育基本法之制定,如能建立在全民之共識上,獲得全民之認同而具有較一般法律更高之相當性,則其實質之規範效力,將相當於「教育憲法」而高於一般法律。立法者或教育行政主管如欲任意「改惡」教育基本法或以其他教育法令之制定或教育行政措施之採行來「掏空」教育基本法,則必須考慮到可能付出政治代價與可能承受的民意壓力。
最後關於教育基本法規範內容所應包含的事項方面,本研究認為可以考慮的方向有以下幾方面:1.國際上有關教育目的與教育原則之共識可納入教育基本法;2.憲法未明確規定之原則規範可在教育基本法予以補充;3.憲法已規定而不明確之原則可於教育基本法中予以具體化;4.在教育基本法中增訂若干教育上之基本原則以解決我國當前教育問題;5.確立教育基本法體制之基本結構、權力配置、決策制定與資源分配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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