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我國自民國五十七年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在國民中學正式實施「輔導活動(Guidance)」,爾後自小學至大專院校相繼開展,迄今二十餘年,各級政府為貫徹執行此一任務,先後頒佈相關法令規章,不知凡舉。目前因時空之變遷、人事更迭,致前法與後法精神難免一致,甚至不合時宜、窒礙難行,為使學校輔導工作能隨社會之進步發展,日新月異,實有將以往法規予以檢討修訂之必要。本研究目標有三:一、彙編現行各級學校輔導法規。二、對不合時宜、立法不甚周延,窒礙難行之現行各級學校輔導法規,提供修訂架構意見。三、研擬「輔導法」架構,為爾後立法作準備。
本研究依據計畫從下列幾方面進行:自國立中央圖書館法規室存放自民國五十七年迄八十一年各級政府公報彙編中摘出有關學校學生、青少年「心理輔導」與「特殊教育」方面法規,彙集成冊。
經由教育部函請各縣市政府,檢送該縣市歷年對所屬學校頒佈之輔導方面法規以及從社會學、行政學、法學教育學、心裡學、輔導原理及教育部歷年對各級學校輔導工作評鑑報告....等,探討現行各級學校輔導法規之精神、內容,釋出其可疑之處。
根據前述釋出之疑點,分別作成國中、國小、高中、高職、大專院校輔導法規修訂意見問卷,取樣調查係以各級學校之校長、教務主任(長)、輔導主任(長)、輔導人員,以及高中(高職)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等為對象,採職位取向,以一校一人為準,期自不同立場探討問題。
為博採眾議,先後於本島分北、中、南、東四區舉行座談,邀請該區大專院校、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等相關人員參與,研討現行各級學校輔導法規修訂意見。
本研究依據計畫分別完成中央、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輔導法規彙編四冊,唯各縣市輔導法規闕如,雖經教育部函索,仍無結果,部份單位回函稱該縣市推展輔導工作,悉依中央法規辦理,並未另頒佈規章,經分析多屬如此。事實上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對所屬學校所頒輔導法規,亦係層轉中央法規,偶而加強執行方案而已。而中央所頒有關輔導法規亦係依附學校法內,但部份學校法並無任何輔導方面的條文,如職業學校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等。
各級學校輔導法規內涵修訂架構,係依問卷及分區座談意見而成,自組織、 人事、業務職掌、經費等方面加以整理、綜合、分析,並對比原頒法規條文,分曉學、國中、高中B高職、大專院校等,參考學理與現實,逐級逐條提出修訂建議。
「輔導法」內涵架構之設計,係自本研究文獻探討、問卷調查意見統計分析及分區座談意見綜合而成,乃以總則豎立立法宗旨及目標,經由工作組織之建立,嚴格甄選專業人員,明定工作範圍,確立輔導人員之專業規範以及學生之權利義務等,以達成立法宗旨。
本研究依上述之結果與發現,提出下列建議:一、目前學校輔導法規,經縝立法附於學校法之內,成為學校法之一部份者,其中僅有國民教育法較為明確,其餘高級中學法B高級職業學校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等,有關輔導條文多為不明確或付之闕如,爾後修法時宜予列入。二、現頒各級學校規程或命令A對輔導方面有不合時宜或窒礙難行者仍多,應予檢討修訂。三、本研究僅提供「輔導法」內涵架構,其條文尚待進一步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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