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一、研究員起與目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原屬省法規,五十六年七月一日,台北市升格為院轄市,在體制上,不便援用省法規乃要求教育部統一改訂,於六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公布實施迄今已屆滿十年。在科技發展快速與社會變遷頻繁的現階段,無論如何周全,亦不免有難以適應的地方,何況本辦法在先天上尚潛在著如下缺失,有待檢討改進。(一)內容過於簡略。全文只有十條,闕漏甚多,有賴釋例不時加以補充。(二)法規紛然雜陳。敘薪辦法所規定的,多屬程序性質,若干實體部份,卻規定於敘薪標準表說明中,另復訂有補充要點,校長薪級表以及大專以上教師待遇規程等,欠缺完整性與統一性。(三)釋例間有兩歧。先後的釋例,日積月累,多達二百餘則,兩歧之處,屢見不鮮,造成適用的困難。因有以上缺失,確實全面檢討,從頭整理與徹底修正,並以建立脈絡貫通、體系完整的法規為目的,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賡續送請立法,逐漸達成教育人事管理法制化的遠程目標。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本研究兼採靜態研究的文件法語動態研究的調查法兩種,即過程如次:(一)蒐集資料。蒐集政府遷台後歷次所公布的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法規,中央及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四十四年起歷年對敘薪辦法所作的釋例,以及學者家的有關撰述等,做完研究素材。(二)發掘問題。根據資料,窮源竟委,發掘問題的所在,以建立研究的架構。(三)實施問卷。將所發掘的各種問題,擇其關係較大、影響較深、牽涉較廣與爭議較多者,臚列四十六則,附以修正意見,以問卷方式,分向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各級學校共九六七個單位徵詢意見。(四)個案分析。問卷寄出九六七份,收回八七八份,經整理後逐案予以統計分析,以供研究改進依據。(五)綜合研討。依據問卷結果,就妒個人實際從事此一工作的多年親身體驗,多方面的深入探討,獲致客觀的結論,然後據以提出改進的構想。(六)研擬草案。依據改進的構想菑草擬「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五十七條(計修正八條、刪除二、新增五十一條)及薪級表五種敘薪標準表一種,循行政系統送請部內法制單位審議。
三、研究發現與建議:(一)釐定統一法規。除將各種有關敘薪的辦法、規程、要點及歷年的釋例等歸納為一種法規外,同時並將考核法規中有關晉敘的規定,亦納入本辦法以資統一,而臻完整。(二)增刪薪表職位。敘薪辦法修正後、薪級表亦須配合修訂,計合訂「公立學校教師薪級表」一種,增訂「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學醫院醫事人員薪級表」一種增刪職位多種。(三)重估基本原則。若干敘薪基本原則,必須重加考量,俾臻合理境地。譬如中、小學教師,現以學歷定薪級範圍,修正後改以職稱定薪級範圍,即屬一例。其他類似改進之處,尚多不贅。(四)改進現存缺失。敘薪辦法現存缺失甚多,譬如得有博士學位者,任中等學校校長自二七五元至六二五元,任中等學校教師則自三三0元至六二五元。學歷相同,薪級高低不同,類似情事,均應予改進。(五)維護既得權益。為使敘薪辦法的修正,能夠獲得多數人的支持,對若干既得的權益,如修習各種專業學分酌予提敘薪級等規定,仍予維持。(六)建立完整體系。將校長、專業及技術教師、劇藝教師、中等學校試用教師、特殊學校保姆(保育員)以及兼任校醫等有關薪級規定,均納入本辦法,並按性質區分為總則、起敘、提敘、比敘、改敘、晉敘、年資採計、起薪停薪改支保留薪級及
h等九章,使脈絡一貫,條理井然,以建立完整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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